宝马车拖死人案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耿国平
2008年9月7日凌晨,驾驶员浦某驾驶一辆宝马轿车行至小厂村附近北站隧道口路段时,恰遇行人杜传富事前醉酒后在快速车道内躺卧停留。浦某所驾车车底部件卡住杜传富头部拖挂驶离现场。浦某驾车过程中听到所驾车辆发出异响后停车,在停车检查未发现异常情况后又驾车途经北京路、金碧路、巡津街、后新街,在沿后新街由东向西行至云津市场门前路段(距事故地点3740米)时,杜传富身体擦碰高于路面的窨井盖板后由车底盘滑脱于路面,致杜传富现场死亡。浦某驾车继续途经书林街、石桥铺巷行至东寺街敬德巷口(距事故地点4000米)时被尾随发现的群众堵停。交警部门最终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肇事者浦某、死者杜传富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件发生后,驾驶员浦某委托我所耿国平律师作为代理人,全权处理此事,我所耿国平律师根据自身办理交通事故类案件的丰富经验,及时向交警部门提出了对驾驶员视力及案发现场驾驶员反映速度等进行现场测试,对死者过错进行调查,及时公布调查结果等建议。这些建议得到了交警部门的重视。驾驶员浦某最终被认定为同等责任,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此案中,如果驾驶员承担的是主要责任,将按照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最初提出的28万、26万、22万,到中间的20万、18万、16万、13万再到最终的10万,耿国平律师代表浦某与杜传富的家属先后谈过8次。在这个过程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究竟是按农村人口还是城镇人口,成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因杜传富不能提供在昆居住时间的证据,也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耿律师认为,只能按照农村人口的赔偿标准来赔偿。按照同等的法律责任,浦与杜各自承担一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赔偿的话,本案中,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加起来总共为7万余元,各方承担下来,也就是每人各承担3.5万余元。出于人道主义和对死者表示深切的同情,我方愿意承担死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一共是93000余元,并一次性支付杜传富家属精神抚慰金6000余元,共计10万元(其中保险代赔7.5万元,我方实际赔付2.5万元)。
最终,双方在交警主持下依据上述意见达成了调解协议,此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