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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 发布时间:2010年6月24日   点击:4718次

 

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彭泽

 

公司能否以普通合伙人身份投资合伙企业?我们可以从《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中找到答案,但由于两部法律中的规定从表面上看表述不一致甚至存在矛盾,因此需要综合两部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最终结论,断章取义或者片面理解产生错误结果的几率将达到50%。笔者通过综合分析和研究两部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认为除了《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所限制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性质的公司均可以以普通合伙人身份投资合伙企业。现将分析过程作成此文。

一、公司的概念、性质和责任承担

公司是指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性质和责任承担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由合伙人根据上述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清偿。

 三、公司能否以普通合伙人身份投资合伙企业的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上述规定来看,公司显然是不能以普通合伙人身份投资合伙企业的,因为普通合伙人对所投资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从上述规定来看,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性质的公司显然又是可以以普通合伙人身份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

从表面来看,《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和《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是相冲突的,许多人会以《公司法》属规范公司的"特别法"为由作出结论:"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应当适用《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笔者认为持此观点的人割裂了《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之间的相互联系并误解了立法意图,因此该观点是片面、错误的。笔者认为对公司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的问题,《公司法》第十五条的但书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的规定已经明确给出了答案--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性质的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笔者对该结论的分析判断如下:

第一,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法》原则上禁止公司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第二,《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允许法人投资设立合伙企业,这意味着作为企业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转投资。结合《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合伙企业法》原则上允许公司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意味着他们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其他性质的公司更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第四,《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都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律效力等级相同。《公司法》第十五条的但书条款表明其并未绝对禁止公司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条正是公司法第十五条但书条款中的"法律另有规定"

第五,《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为了控制公司投资风险而不是为了束缚公司的经营甚至剥夺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虽增加了公司作为投资人的风险,但也拓宽了公司的投资领域。而且,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也并非无法控制,因为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后仍然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此外,公司还可选择投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降低投资风险。

综上所述,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性质的公司完全可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投资设立合伙企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01.01

第十五条【公司的转投资及其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06.01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概念】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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