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洪峰"现象解读
来源:成有论法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6-4 16:15:59
信访问题愈来愈成为当前社会生活重点风景,无论是政府、法院还是普通人群,都不能无视它的存在。对于信访人,也有截然相反的观点。国家信访局某领导说,信访90%以上都是有道理的,而北京大学某教授说,老信访户大多数都是精神病。到底如何看待信访?笔者提出一管之见,与大家一共审视。
所谓信访,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在性质上是一种宪法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所谓"涉诉信访",指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或其它审判及执行行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申诉、再审申请,或者提出其他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关的事项,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办理来信来访147665件人次,同比上升23.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办理涉诉信访422万件人次,同比上升6.2%,形成了所谓"信访洪峰"。 信访的具体表现形态,就笔者所在法院的"信访老户"与重复信访为例,进行简要说明:
1、"信访老户"主要表现形态:一是有些申诉人坚持自己对法律的误解,无视已生效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不达个人目的,誓不罢休。如信访老户董某,片面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先予执行的规定,在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情况下,坚持要求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不予满足,即多次上访,甚至天天来访;二是有些申诉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因收集证据、举证不利等,致使已生效的裁判结果于己不利,其在无法理解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时,坚持自称的客观事实,申诉不息;三是个别人因对国家机构设置及职能不了解,在其他部门反映问题受挫后,以为法院能包管一切,坚持在法院申诉;四是个别申诉人的问题经法院多方努力,已前后得到解决,由于其又提出新的与本案无直接关系的要求,或只讲情理,不讲法理,再行申诉。比如申诉人付某在其申诉案已立案复查的情况下,又提出与该案无关的其他问题,当其得不到满意答复时,即重复上访,甚至殴打法院信访办工作人员。有的申诉人要求赔偿其因上访致伤、车船、住宿、误工等费用,信访部门无法解决;五是个别当事人人格变态、精神异常。因多年的上访生活已形成了习惯性上访,已处于人格障碍、轻度精神病范畴,把接访人作为感情宣泄的对象,在法院门前无理吵闹、辱骂信访人员,非常难以做说服解释工作。如苏某某案,法院于1987年已出判决,该上访达十六年之久,立案庭经审查后,决定驳回其申诉,但其拒收,几乎天天来法院无理取闹,辱骂院长及信访工作人员。
2、重复上访的主要情况:一是当事人申诉无理,经多次做工作,仍无理缠诉;二是心情急切,马上要结果,而申诉立案程序繁琐,经多次作解释,仍天天来院催办,甚至进京上访,如李某案已立案复查,但其又到北京越级上访。三是党委、人大、法院等信访部门协调不够,当事人手拿各种介绍信在各部门之间轮流上访。
3、对"信访洪峰"现象的简要分析:
(1)不轻易接受法院的"公开形式",对"抗辩制诉讼模式"的不认同、不适应。法院认为,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应该得到公平的结果。而当事人则仍然力图"找关系、托后门","找领导、要说法","找上级、查下级",引发现代司法理念与传统纠纷解决观念的冲突。诉讼程序设置的意图本身在于保障当事人诉权,限制法官恣意,通过程序公正达到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而在司法实务操作中,程序设置的目的往往很难实现。如在立案上要求"当事人适格",证据规则上的"举证责任"、"举证时限"等设置,这些"当事人主义"设置的初衷,是为了纠正"超职权审理模式",促使法官居中裁判。但在实践中却加重了当事人诉讼的负担,将大量诉讼技巧与举证责任归于当事人,尤其在简易、小额及邻人日常纠纷中难以取得很好效果。其实,"信访洪峰"正是这种矛盾的现实表现。
(2)与法院在诉讼目的认识上存在差异,不同意法院体认的"正义观"。法院认为,法律是法官唯一的上帝,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办案,是法院追求社会公正的唯一手段。而上访当事人则追求"实质公正",这里的"实质公正"不仅包含当事人所体认的事实真相,也包含当事人认为合理的处理结果。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笔者常常感到,当事人的形式表述与真实追求往往不一致,其表面的诉讼请求与实际利益往往有差距。如在相邻关系纠纷中,表面的诉求是为了保护隐私权,实则是为了怕对方开后窗坏了自家风水;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表面诉讼请求是赔偿损失,实则是为了所谓的"争口气"或者"出口气",或给对方增加麻烦甚至致对方身败名裂,等等。而这些真实诉求往往是难以通过正当诉讼程序实现的。
(3)更为重要的是,在上访当事人看来,司法和诉讼并不是最具权威的和最终的纠纷解决方式,而法院则越来越被法律在"形式上"赋予了其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和最终性,诸多司法尴尬也正缘于此。美国联邦法院杰克逊大法官的所谓"我作的判决之所以是终极性的不可推翻的,并不是因为我作的判决正确,恰恰相反,我之所以判决是正确的,是因为我的判决是不可推翻的"。这句话在中国恐怕很难被多数人尤其是当事人所认同。在漫长的司法权威建立的过程中,涉诉信访不可避免的成为法院门前一道耐人寻味的风景。所谓"树欲静而风不止"。
(4)当事人对法院与法官角色的认同与其自身角色认同上的差异。现代司法理念是支配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与当事人保持一定距离,居中裁判。在多年以来共产党要求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方式、方法浸染下,上访群众对法官的亲和性提出了较高要求。某上访人在给法院的感谢信中写到:"接待我的法官十分热情而有耐心,是我三年打官司以来遇到的最好的一位法官。她把我当作一个公民、一个平等地位的人来接待,使我很感动,这说明法院在对民承诺服务上确实跟过去不一样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代司法理念曲高和寡的尴尬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