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耿华东
2011年1月1日起新修改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在推动"同命同价赔偿"的理念方面有了重大变化,该法一改以往赔偿按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为标准的做法,在39条明确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如此,将赔偿标准进行了统一。按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计算,对工亡人员家属的赔偿中单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项就达到了382180元,除此之外,还应赔偿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当然,对于遵守劳动法律制度的企业来说,只要按期缴纳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上述费用从社会工伤保险基金中进行支付,并不需要发生事故的单位自己埋单。
在云南对此则有特别的地方性法规。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其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很显然,在云南发生工伤事故,如果该事故同时被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比如"机场引桥垮塌"、"泸西县马鞍山煤矿瓦斯事故"等属于安全责任事故,那么,企业(包括购买了工伤保险的企业)必须自掏腰包对家属进行一次性的死亡赔偿,按2009年的标准,至少要赔288480元。对于立法者的用意,不难看出,试图用这样的惩罚性赔偿强制企业落实"安全至上,人命大于天"的安全生产理念。
通过笔者的研究,《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并不存在与上位法相冲突或存在越权立法的问题,应当不存在效力问题。同时,通过对照,也未发现经济发达的省份有类似的规定,包括北京、上海等直辖市,也均未规定企业对于安全事故,除承担国家层面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之外,还须进行额外的赔偿。就目前来看,假如云南的企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假如这家企业并没有为其工亡的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其要自掏腰包,至少要支付的赔偿金高达670660元,且这一标准基本上以GDP的增长相类似的比例逐年增长。这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是安全生产的保障,还是云南企业无法承受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