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下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耿华东律师应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邀请,携律师助理刘栗宏参加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三起行政复议调解案件。
在晋宁某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晋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过调查后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做出了行政处罚,相对人不服晋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向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复议的过程中,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昆政办(2011)141号《昆明市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文件的规定,决定对以上案件进行行政复议调解。经过对各方是否意愿进行调解进行询问后合并告知各方案件调解时间后对案件进行复议调解。
作为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法律顾问,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耿华东律师和律师助理刘栗宏应邀参加了此次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