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基于感情相投而自愿结合的夫妻关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官评判离婚与否的主要根据。夫妻之间的感情好与不好是一种状态或者形容,需要具体的事例予以佐证。工作中常常有当事人这样反应“我们已经没有感情了,不然我如何会来起诉离婚”、“我们是没有感情了,但是原告要求离婚,我要求赔偿我多少多少钱才同意签字”,上述对话,原因都是不清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前者是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后者是没有明白如果夫妻感情破裂确应判决离婚并不需要征得被告同意才能判决离婚。当然,个案不同,每个案件的承办人员对感情破裂内心感受不同,都可能会出现不一样的结果,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不当,敬请批评指正。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予判决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此可知,判决离婚的条件为:调解无效,感情破裂。即离婚案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者调解离婚无果后,再判断感情是否破裂。感情破裂有许多表现形式,比如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当然,除了上述法律条文中列举之外,其实还有许多其他的情形,需要法官运用生活经验、常识等结合法律规定予以判断,是否感情破裂。
为了更好的理解上述法律条文,现将中国人大网关于本条的释义摘录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离婚的情形之一。
因重婚而引发的离婚案件,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是一方重婚,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对此,起诉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是重婚一方起诉与原配偶离婚的。对此,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婚的,可不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可准予离婚。
因姘居而产生的离婚纠纷,也会出现姘居一方的配偶起诉离婚和姘居一方起诉离婚两种情况,对此,人民法院也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基准,决定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
在处理涉及重婚和姘居的离婚案件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必须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对于重婚的应当依法解除重婚关系,并依法给予刑事制裁;对于姘居的,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司法建议。
②不能以判决不准离婚作为惩罚重婚一方和姘居一方的手段,强制维持其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无论是无过错方还是有过错方提出离婚,都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准则。
③准予离婚的,应当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并应当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因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增多,甚至发生毁容、残肢、杀夫杀妻等恶性案件。
人民法院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如平时感情不好,实施上述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恶劣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平时感情尚好,上述行为是一时而为之且情节不严重的,应当责其改过并着重进行调解,化解纠纷。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有赌博、吸毒以及酗酒等恶习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不在少数。沾染上这些恶习的人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不但不履行家庭义务,反而常常引发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的经济积蓄,使家庭的安宁、正常的生活难以为继。身染恶习,屡教不改,夫妻不堪同居生活。
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有赌博、吸毒、酗酒等行为一方的一贯表现和事实情况。对情节较轻,有真诚悔改表现,对方也能谅解的,应着眼于调解和好。对于恶习难改,一贯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难以重建,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
适用此项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②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③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④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曾对是否规定该项内容,以及对分居年限的长短存在着不同意见。有的赞成这一规定,认为它反映了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情况,理当作为离婚理由;有的不主张规定这项内容,否则会给“喜新厌旧”的人以利用法律的机会,对无过错方不公平。有的认为分居二年时间太短,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应改为三年或五年;有的认为分居已表明夫妻感情不和,要求达到二年时间没有必要,而且分居时间长容易引发家庭恶性事件,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建议改为一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集中多数意见规定为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复杂多样,比如一方犯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侮辱妇女罪等罪行,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再比如一方婚后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夫妻生活无法维持的。这些情形在婚姻法中难以逐一列举,人民法院应当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定。
在此需要重申的是,该条增加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并非婚姻当事人诉讼离婚的必备条件。婚姻当事人在婚姻生活中,如无以上情况发生,但有其他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亦应判决准予离婚。从另一方面讲,即使婚姻当事人间有上述情形发生,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或虽给夫妻感情造成裂痕,但可以经过调解和好的,人民法院则不能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不可否认,解释得再详细,仍然无法回避的一个矛盾就是离婚案件当事人举证难。基于几千年的传统教义“家丑不外扬”的影响,绝大部分家庭产生矛盾都不为外人知道,沸沸扬扬的“王马”案,人民日报还批评人家系炒作,理由就是中国人的习惯是“家丑不外扬”。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如此,比如家暴等,直接向村居委、妇联、公安机关求助的并不多见,造成的结果就是鼓起勇力提起离婚时口头陈述可以讲上半天几小时,但对方予以否认或者不到庭时,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
什么叫二次离婚
基于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存在举证难、证明难等问题,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二次离婚诉讼的审判规则,即:人民法院对有争议的初次离婚诉求,调解不成的,一般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当事人一方再次提起诉讼的,如果仍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判决准予其离婚。这样一传十,十传百,逐渐在社会上就演变成为不管有没有感情破裂的证据,只要起诉两次法院就会判决离婚。
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是不正确的,离婚与否的评判的唯一准则是感情破裂,而不是起诉多少次。二次起诉离婚审判规则系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创造性运用,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但不能够因为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离婚,就将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比如笔者所在法院就有一个真实的案例:两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店铺,吃住均在一起,但一方从第一次起诉开始,生效六个月即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次,这样的情况明显不能采用二次离婚的审判规则。
转自:美玉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