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天津市河北区赵春华今年51岁,她在街头摆的射击摊位上,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她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告诉记者,她没有想到摆一个射击摊儿会被判刑,而且这么重,“都知道那是玩具枪。”她称,母亲赵春华将提出上诉。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间,赵春华在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
王艳玲说,她母亲的摊位是从一个老汉处转手过来的,用玩具枪打气球,用的是塑料子弹;她母亲刚接手该摊位两个多月,因为白天不许摆摊,每天晚上八九点钟出摊儿,到十二点钟左右收摊儿,两个月之间也没有什么事发生。
2016年10月12日22点左右,赵春华被抓了。判决书显示,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将赵春华抓获归案,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对赵春华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赵春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辩护人所提赵春华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酌情采纳;判决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王艳玲说,她母亲离异,现在跟着自己生活,认为涉案枪支就是玩具,“根本不知道那是法律意义上的枪啊,如果知道是枪根本碰也不会碰啊。”她称,母亲不服判决将提出上诉。
如果按照法条,这个判决并不离谱。1996年修订的《枪支管理法》,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法》第128条则明确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对此类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按照2001年出台的最高法司法解释,“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即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赵春华有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从此来看,早已超过了定罪门槛。
此外,司法解释确定的“情节严重”标准是“5支以上”,而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是6支,如果不是考虑“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或许具体量刑还不止这些。
当然,这些都是“标准答案”。
问题是,这个大妈拥有的“枪支”,究竟有多大杀伤力?关于非法枪支的标准和定义是什么?
在《枪支管理法》第46条中,将“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作为枪支的本质特征。但根据公安部于2007年10月29日公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10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规定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一个量化后的数据,固然会在认定上更加精准,但这个标准能不能达到上位法确定的“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在现实中还有不少质疑。
根据2008年第2期《福建警察学院学报》刊登的《非制式枪支杀伤力标准的实验研究》的结论,指出16焦耳/平方厘米的断面比动能是弹丸穿透皮肤的最小值,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左右,要低于上面的数值。
此外,赵春华是否真的“根本不知道那是法律意义上的枪,如果知道是枪根本碰也不会碰”?这涉及到主观恶性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调研论证,回应公众关注,彰显法律的人本关怀。
普法小站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来源:综合澎湃新闻、新京报,原文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