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对于孩子的爱总是不变的,作为父母,也总想把最好的东西都留给孩子,那么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几年后可以反悔么?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就有这么一位刘先生,于近日向秀洲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时赠与儿子房屋的行为,并要求法院分割该房屋。而法院在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刘先生与蒋女士于2005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结婚伊始双方感情尚好,可由于工作繁忙,再加上性格上的差异,两人之间渐渐有了龃龉。经过长时间的争吵和冷战,双方终于在2012年7月协议离婚,当时儿子年纪尚幼,便约定儿子由蒋女士抚养。并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将双方目前居住的房子给蒋女士母子居住,承诺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在刘先生付清贷款后归其子所有。
之后几年,蒋女士独自带着儿子生活,刘先生也会按月补贴生活费给母子俩。可到了2016年6月,刘先生却突然向法院起诉称:约定的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儿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儿子,目前还处于刘先生与蒋女士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儿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
秀洲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蒋女士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协议将房屋赠与儿子,正是因为刘先生同意将房屋赠与儿子,她才在离婚协议中同意放弃对其他共同财产(例如汽车)的主张,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支持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是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且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