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北京某银行办理银行卡时开通了电子银行业务,其中包括无卡取现功能,但是银行对这项功能未作任何解释说明。2015年1月,他人冒用刘某签约的电话号码,并用刘某的银行卡号、查询密码以及交易密码等信息,完成无卡取现预约,随后在ATM机上顺利取走刘某卡内存款11800元,产生手续费59元。为此,刘某认为银行应为此担责,遂将银行告上法院。法院两审审理后,最终认定,银行对刘某的此笔损失负全责。
刘某被盗用的银行借记卡开通了电子银行服务,根据银行所明确发布的电子银行“交易功能”说明显示,该行电子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交易功能中包含一项名为“无卡生活”的服务内容,但是对于何为“无卡生活”并没有进行特殊的解释说明。
2015年1月27日下午,一个与刘某所使用的签约手机号码完全一样的号码拨通了银行客服的电话,随即按照系统提示依次输入了卡号、查询密码、预约验证码及交易密码,完成了无卡取现预约。当天,该人便在江西省内的一个ATM机上分三次取走了刘某卡内存款11800元。发现不对的刘某,次日便向发卡银行进行了电话挂失,并向警方报案。
对于这一银行卡内存款被盗的事件,银行始终认为,由于无卡预约取款不需要刘某的借记卡和身份证,只要掌握手机号、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即可,而这些涉密信息只能由刘某本人保管和设置,银行根本无法获悉或控制。刘某遭遇银行卡存款被盗,其自己负有主要责任,如果其能够妥善保护手机、借记卡卡号、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等安全信息,就不会发生本案事件。
为此,刘某与银行对簿公堂。
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卡取现业务为新兴业务,该业务可能使持卡人资金损失的风险增大,因此银行应该及时告知客户,由客户行使选择权。但是在刘某案中,银行在没有告知业务风险的情况下即为客户开通无卡取现业务,因此银行存在过错。但同时,电话预约无卡取款业务中,需输入正确的银行卡卡号、查询密码、交易密码,而上述密码只能由刘某本人保管,银行无法获悉或控制,刘某应对密码泄露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酌定涉案损失由某银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刘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银行赔偿刘某被盗的全部存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以案释法:储户无明显过错银行应负全责
宣判后,法官解释说,在这起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就在于银行开通无卡取现业务后,刘某的账号资金被他人通过ATM机无卡操作盗取,银行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某个人是否应该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而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涉及到银行是否对客户资金安全尽到了保障和风险防范的义务。
银行所推出的无卡取现业务仅需要通过签约手机号码拨打电话预约,输入密码就可以在ATM机上取款,在便利客户的同时也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盗取客户资金的新作案手段。而银行作为新业务的开通机构及相关技术设备的提供者,对客户卡内的资金安全承担着不可推卸的保障义务。当真的有罪犯识破了银行技术手段、导致存款被盗,除非银行能够证明客户对罪犯的行为提供了帮助,或者客户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否则都应当由银行对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在储户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银行卡密码泄露的责任不应该由储户自担。如果持卡人不能被证明具有明显过错,银行无权单方增加储户的责任。在刘某案件中,现有的证据和案件具体情节都不能证实刘某违反了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银行应当就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