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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烟家庭法律事务
  • 如何办理离婚
  • 发布时间:2010年3月31日   点击:3146次

 

 

如何办理离婚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彭泽

 

目录:
        
前言
        
一、离婚的方式
        
二、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
        
三、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
        
四、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
        
五、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的提供
        
六、诉讼请求
        
七、法院对于子女抚养的处理原则


    
前言:
    
有情人终成眷属,婚姻是爱情的归宿,家是幸福的城堡,不管外界如何风雨交加、电闪雷鸣、山崩海啸,家,永远都会使自己感到安全和温暖。
    
结婚是美好的,对于幸福的婚姻来说,新婚之日永远都是自己一生中最美好的回忆...... 但对于不幸的婚姻来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家则成了痛苦的囚室。因此,离婚对于不幸的婚姻而言既是一种身体的解放,更是一种心灵的解脱。如果你的婚姻正在遭遇不幸并且正在为如何结束这种痛苦无所适从,本文可以初步指引你如何利用法律走出不幸婚姻的围城。

    
一、离婚的方式
    
夫妻感情破裂,已经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达到离婚的目的。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达成书面协议后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从而达到离婚目的的离婚方式。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因达不成离婚协议,无法登记离婚,从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一并做出处理的离婚方式。
    
二、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
    
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以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参考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428日修正)
    
该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198912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民)发【198938号)
    
该意见指出: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本条规定的3年已经被修订后的婚姻法改为2年)
    8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
.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解析
    1
.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将以重婚罪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58条【重婚罪】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又称姘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200112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
    3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虐待和遗弃情节恶劣的将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将以虐待罪和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虐待罪无重伤、死亡情形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就是自诉案件。遗弃罪属于公诉案件。
我国刑法第260条【虐待罪】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61条【遗弃罪】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
.法定禁止结婚疾病
    
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对哪些属于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具体规定。那么,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
  1986721日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对当事人的结婚问题划分了四种情况:不许结婚的情形,包括双方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暂缓结婚的情形,包括性病患者、麻风病未治愈者、精神分裂者、躁狂忧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在发病期间的,传染病在隔离期间的。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的情形,包括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婚配的任何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和其他精神病病情稳定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性别的情形。严重的性链锁隐性遗传病如血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的女性携带者与正常的男性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性别,只保留女性胎儿。
        1995
6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该法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2002617日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02]147号)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4)未发现前款第(1)、(2)、(3)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198912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发【198938号)指出: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
        
1)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
        
2)艾滋病、淋病、梅毒等性病,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隔离期间的。
        
3)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
        
4)不能发生性行为并且难以治愈的生理缺陷类疾病等等。
    
(四)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综合判断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解析:
    
1)婚姻基础,指夫妻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基础和结婚的动机,比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还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经过慎重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婚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必然会对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婚后感情,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与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育、家务分担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需要对其作历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
    
3)离婚原因,指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包括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因素或事件,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实施家庭暴力等。正确考量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内在联系,对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具有和好可能有重要意义。
    
4)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指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当事人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在离婚纠纷发生的前后,夫妻关系会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和恶化,但感情是会因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而发生转化的,在濒于破裂时恢复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因而需要对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所分析,对其发展前景有所预见。
    
三、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
      
(一)诉讼离婚管辖法院的一般情形
诉讼离婚管辖法院的一般情形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诉讼离婚法院管辖的特殊规定
       1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
       3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
.夫妻双方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离婚诉讼,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
.离婚诉讼的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
        8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被告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
      
四、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
        1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
        
解析:什么叫"定居"
        2005
118日国务院侨办关于印发《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的通知(侨政发[2005]203号)指出:
          
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
          
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5)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被视为定居:
        
1)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
        
2)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
    
五、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的提供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三份;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
    
六、诉讼请求
          
离婚案件的诉讼请求可以归纳为如下几项: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子女如何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四)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
      
(五)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六)诉讼费用如何承担。
        
七、法院对于子女抚养的处理原则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和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哺乳期后的子女和谁生活?
          1. 2
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
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子女抚育费如何承担?
        1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4.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16
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6.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7.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8.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9.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律依据:
        1.
《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2. 1993
1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

        
参考文章:
        1.
协议离婚网 http://www.xieyilihun.org/242a.html 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009-05-11
        2.
离婚协议网 http://www.lihun.org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 胡康生 王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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