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公司在实际中遇到过这样的问题,销售人员在参与投标的过程中,接受其他投标单位的钱物,向对方透露自己一方的报价,提供一些投标信息,让公司失去了中标机会。这种情况达到一定数额,很可能会有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从公司的角度,也可以做出一些制度性预防。比如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工作流程中做出更加科学的设计等。
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方面,可以先检查一下现有文本,看看有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不一定有多具体,只要在大类中有体现,出现问题以后能够根据现有的内容处理即可。剩下的,就是事先强调和事后执行的问题了。如果没有这方面的内容,需要补充。至于是在大类中笼统地说,还是列举加兜底条款,这个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总的原则,是处理时要尽量有明文的依据。用不用单独列举,这个要看这类事情出现的频率,和要重点解决的必要性。如果经常出现,而且需要重点解决,重点预防,不妨直接列举。否则的话,在一个比较大的分类中有包括有涵盖就可以。
劳动合同有双向性,约束公司和员工,最好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而规章制度有多向性,是一对多,公司对员工,签字或盖章的形式多数情况下并不明显。和规章制度相比,劳动合同能不能约束员工,对员工有没有效力,从外观上看更容易判断。
规章制度在制定的时候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而且要公布,要让员工都知道有这个规章制度,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知道的详细程度可能不一样,但是一旦进入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程序,根据现有的证据,应该能够推定员工知道这些内容。这个道理,就和国家的法律一经颁布,就推定大家都知道一样。虽然实际上许多人并不知道有这部法律,或者不知道这部法律的具体内容,但是由于履行了一定程序,而且公开颁布,仍然能够推定出大家都知道,所以能够适用。在实际的劳动争议和诉讼程序中,规章制度由于制定程序和公布程序的原因,对员工没有效力不能适用的情况,占有一定比例,这个需要重视。程序完备,还可以让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有一个比较好的衔接,实际要用的时候更不容易发生歧义。
更多的人能够实际知道法律的具体内容,是一个法律的教育和学习问题。同样的道理,公司的规章制度推定员工知道,是证据和仲裁诉讼的需要,实际上让更多的员工知道,也是一个培训和学习的问题,特别是比较重要的内容。就像一开始说的投标过程中接受其他单位钱物的事情,涉及这个问题的规章制度条款和劳动合同条款,都可以做一个重点的提示提醒。
规章制度中有规定,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从事先提示提醒的角度,从事后追责有依据的角度,都属于一种制度性的预防。
来源:智飞微网站 李永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