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伤索赔指南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彭泽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云南省的规定:云南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对集中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参保办法由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二、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三、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详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一、工伤医疗费;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伤残津贴; 八、丧葬补助金;
三、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九、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 配备国内普及型的辅助器具费; 十、 劳动能力鉴定费;
五、工伤康复性治疗的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何种情形下造成的伤害属于工伤?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见义勇为)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及时效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必备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对于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可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待劳动关系确认后,将《仲裁裁决书》或《民事判决书》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相关材料
(一)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
(三)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残疾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六)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七)工伤认定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作出工伤认定的期限及复议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工伤认定机关在接到申请人要求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及时效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收到《工伤认定通知》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及复议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职工、工资总额、本人工资的含义
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处理
(云南)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停交工伤保险费的,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完整工伤索赔程序
(30日内或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 --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 (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 -- 协商 或 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 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 或 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1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经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5日) -- 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职工因公受伤 / 因公死亡 可获得的赔偿费用
一、工伤医疗费
二、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误工费)
三、生活护理费(评定伤残等级后按月支付)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赴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五、残疾辅助器具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月伤残津贴
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丧葬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一次性安家补助费(云南)
十、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金
?云南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 12333
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地址:民航路昆明市人力资源中心 电话:3352388
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昆明市老民航路27号市人力资源中心
盘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昆明市白云路327号盘龙区第二政府办公大楼A栋6楼
官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官上金辉路14号劳动保障大厦
五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昆明市正义路五华坊42号
西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昆明市茭菱路2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