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代签的合同有效力吗?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耿国平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分公司、公司部门、车间、办事处等负责人代签合同等文书,为此合同的效力是否有效由很多争议,为对此法律问题进行释明,特作以下专题浅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的人, 1996 年12月24日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实施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法定代表的职责。该规定第四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法定代表人所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的,是具有法律效应的。"该规定第五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或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文件均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但是,分公司、公司部门、车间、办事处等负责人代表公司签署的文书是否有效得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该规定第六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本条规定了除法律法规规胡燕来定的职责外,都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是,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不能由他人代行使的职责详细指明,因此,法律没有规定法定代表不可以委托他人代其与签订合同。本条规定了法定代表可以以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职责。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因此,根据《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法定代表可以委托他人行使其职责,只要被委托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通过书面委托书,委托例如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车间、部门等)负责人代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分公司、公司部门、车间、办事处等负责人如果要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则必须得到公司法人代表的书面授权,或者事后得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追认,否则合同无效。切记了各位老大!!